未禮讓行人之處罰
由於台灣被外國媒體稱為行人地獄,政府基於政治考量下倉促修法,將汽機車未禮讓行人的罰鍰加重,其規定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新法並於今年的6月30日上路,以下就新法的規定做介紹:
依道路安全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也就是說將原本的3600元調高到6000元罰緩,如果遇到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駕駛人未禮讓,處新臺幣2400元以上7200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處新臺幣7200元以上36000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新法上路後雖然要禮讓行人,但並非知要看到行人過馬路就一定要禮讓,如果行人與車輛超過3公尺以上時,則不須禮讓,另外再補充一下,就算行人有示意駕駛人先行通過,還是建議優先讓行人通過,因為已經有不少案例即便行人同意讓汽車先通過而仍被處罰的情形出現。
駕駛人除了要繳罰緩外,依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如果是違反道交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是一定要參加3小時的道路案全講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