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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仲裁

        勞資爭議仲裁與勞資調解相同,亦屬訴訟外紛爭處理機制,也與勞資調解相同具備具保密、迅速、便利等特點,屬於勞資爭議處理的另一種途徑。訴訟程序往往曠日廢時、耗費成本,而與此相較之下,勞資仲裁申請毋須費用、程序亦較訴訟簡便、迅速、經仲裁後的結果易產生與判決相同之效力。

仲裁之申請

        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雙方當事人得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規定,此處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並非一定邀經過調解程序,勞資爭議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得不經調解,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

仲裁人之選任

        申請人可選擇由地方政府「指派獨任仲裁人」或「組成仲裁委員會」兩種方式。

仲裁之效力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規定,仲裁委員會就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就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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