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案全講習
近日因為發生多起駕駛人未禮讓行人遭到開罰之案件又激起民眾的關注,對於新制度正反意見都有,此次道交條例的修正不只加重了駕駛人的罰則,更要求違反規定的駕駛人要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此與一般民眾認為有違反道交條例規定記違規點數達六點才需要上課的認知不同。實際上累積六點只是其中一個要件,以下就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的要件整如下:
汽車駕駛人
一、肇事致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未滿十八歲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無照駕駛)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載貨不依法律規定)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超重、貨物超過所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未依指示過磅者)
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或氣味惡臭。)
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將兒童留置車內)
七、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非屬汽車範圍而行駛於道路上之動力機械)
八、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不能安全駕駛等規定)。
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未滿十八歲之駕駛人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講習。
十、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
十一、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
十二、違反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
十三、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
十四、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前段規定經吊扣駕駛執照。
十五、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起,初次領有駕駛執照,於發照之日起一年內,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記違規點數達六點。
十六、其他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基於轄區交通管理之必要,公告應接受講習。
汽車所有人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載貨不依法律規定)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超重、貨物超過所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未依指示過磅者)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或氣味惡臭。)
請假
因病、服役、服刑、受保安感訓處分或動員機關之召集或徵集,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參加講習時,應於接獲講習通知後,由其本人或家屬或服務之公司行號以書面檢同有關證明文件或其影本,向辦理講習單位申請延期講習。
未參加之罰則
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其為汽車駕駛人者,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其為汽車所有人者,吊扣違規汽車之牌照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