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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調解

        調解是發生紛爭的雙方當事人藉由公平、客觀的第三人協調,由雙方各自讓步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勞資調解亦是如此,當勞資雙方產生勞資爭議時,由當事人一方申請透過第三方公正、中立之機關居中協調,並提供勞資雙方當事人及時、保密之紛爭處理途徑。調解過程由雙方當事人之陳述、檢視案情資料及調查事實,以此形成適當之調解方案,來達成勞資雙方都可接受的一套方案。

申請方式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勞資爭議發生時,得由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申請調解時,應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下列資料:

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如為法人、雇主團體或工會時,其名稱、代表人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名稱及住居所或事務所。

二、請求調解事項。

三、依第十一條第一項選定之調解方式(指派調解人或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

調解之效力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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