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權
勞動三權裡面分別為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權,有人認為爭議權就是罷工權,甚至有人認為勞動三權即是團結權、協商權及罷工權,實際上罷工是爭議權中的爭議行為的一種,勞工的爭議權的涵蓋範圍比罷工權還要大,爭議權其實就是勞資雙方協商未果的處理方式,大抵分為兩種:
第三方協調
當勞資雙方發生衝突時,通常不會一開局就行使爭議權,而是先與雇主進行協商,也就是透過工會與雇主先用對話的方式解決問題,若有辦法協商出雙方都滿意的結果就不會有後續的爭議權問題。而協商未果也不會一言不合就開打,而是透過第三方介入來進行協調,從勞資爭議處理法可知,這種較和平的手段處理爭議的方式,依據第三方的介入或主導程度的不同,有調解與仲裁兩種模式。
爭議行為
爭議行為與上述的第三方協調行為不同,是用一種簡單又直接的方式與雇主直接對幹,透過特定的行為來妨礙公司的營運,以玉石俱焚的方式迫使僱主答應工會的訴求,在國內比較常見的就是罷工,也就是如此才會有人將爭議權與罷工權劃上等號,近年比較常見的還有禁止加班,如台鐵在年假或是國定假日的連假台鐵工會集體拒絕加班的行為就是爭議權行使的一種。而在國外爭議行為除了罷工跟拒絕加班外,還有糾察線跟杯葛…等方式,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的爭議行為目前只有規定罷工與糾察線。
由上可知爭議權的行使其實是勞工或工會的最後手段,通常是與雇主自行協商未果才會採取的行動,而爭議行為則是爭議權中更直接的手段,通常只有在第三方協商不成功時才會出現,由與我國工會制度不如國外發達,只有少數公營事業的工會或是性質較特殊的工會才有組織動員的力量,因此,鮮少見到工會來行使爭議行為(雖然不時會看到空服員、客運司機罷工,但看看美國的汽車工會、美國編劇工會(WGA)的罷工,台灣的案件根本就是小兒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