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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工

        罷工是爭議行為的一種態樣,當勞資雙方產生爭議後,在雙方協商未果時,勞工為使雇主讓步,同意其訴求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以此來解決勞資紛爭。由於罷工會給雇主帶來重大的經濟損失影響公司營運,當雇主不堪負荷時反而會開始裁員或是公司倒閉會造成員工失業,長此以往煩而造成雙輸的局面,因此,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對於罷工有以下限制:

罷工主體

        罷工的主體只限於工會,自救會或是一般勞工不得自行罷工,但並非所有的工會皆可罷工,有些工會是絕對不可罷工,而有些則是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可以罷工,不得罷工的勞工有:

一、教師。

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一、自來水事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醫院。

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

罷工程序

        由於罷工所造成資方影響過大,甚至間接影響勞方權益,因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規定,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

        同法第54條對於工會決定罷工也內部程序之規定,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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