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期間之工資是否為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
近年因未受疫情影響,在疫情期間有些行業因為收入減少會有停工的現象發生,尤其是服務業特別嚴重,但如果雇主將部分員工停工後,其事業仍不堪虧損近而倒閉,停職員工於停工期間雇主所積欠的薪資,雇主無力償還時,可否由墊償基金代償?
由於停工的態樣眾多,其原因可能是雇主,也有可能是員工,勞動部認為在停職或停工的原因可歸責於雇主的情形下,停工期間之工資雇主仍有義務給付給勞工。至於,勞工於停工期間,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等情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如有可歸責於雇主原因之停工期間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得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之規定,向勞工保險局申請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但在勞工於停工期間受僱於其他事業單位並領取工資者,其領取之工資應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