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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三權

        依社會學者馬克思的觀點,雇主與勞工的關係即是有產階級對無產階級的剝削關係。因此,為了保障勞工的基本權利,勞動三權即應運而生,而勞動三權是指團結權、協商權與爭議權。

團結權

        團結權就是勞工們有組織或是加入勞工團體之權利,藉由加入勞工團體,透過團結的力量來改善整體的勞動條件。而此勞工團體即是俗稱的工會,公會在運作上有自主營運的自由,除法律規定外,不受政府干涉。

協商權

        協商權則是由團結權衍伸而來,雙方之所以會坐下來協商,是因為雙方都有一定的力量會造成對方傷害,所以願協商以解決紛爭。而工會力量之展現方式即是運用團結的力量使雇主願意與其交涉,此即所謂之協商權,又稱為團體交涉權,工會得經由與雇主協商來爭取勞工的權益。

爭議權

        爭議權也是由團結權衍生而來,當工會與雇主協商未果而難以取得共識時,則會透過一些爭議行為來迫使僱主接受其訴求,如近年出現的航空公司工會罷工、台鐵員工於連假堅持不加班的行為皆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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