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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裁決訴訟

    阿成去市政府洽公時將車子停放路邊,事後阿成收到違規停車的罰單,但阿成回想他停車的路段並無畫紅線或黃線,他對警察所開的罰單不服,應如何救濟?

交通裁決事件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規定,交通裁決事件如下:

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六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

二、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

由此可知,對於監理機關與警察機關之交通裁罰處分有所不服時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如何提起交通裁決訴訟

    交通裁決訴訟不同於一般訴訟,不採以原就被原則,也就是說收到罰單的人可以任意選擇在自己的住、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的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而救濟期間為裁決書送達後30日內提起。起訴案件徵收裁判費300元、上訴750元。

 

    本案,阿成不服警察的處分,自得在收到裁決書30日內,向自己的住所或居所地的地方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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