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條款
小王離職時,老闆要求小王簽一份競業禁止條款,要求小王於兩年內禁止從事相同的工作,這個條款是合法的嗎?小王得以主張甚麼權利?
競業禁止條款是一個維護雇主營業利益的保護措施,對於員工在職前所掌握的營業祕密,如配方、製程、技術…等事項,雇主除有權要求離職勞工保密外,也須避免競爭對手獲取公司機密,因此,競業禁止條款是維護公司營業優勢的一種保護措施。
而此條款的合法性規定於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但須滿足四個要件:
-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即配方、製程、技術、程式、銷售資訊…
- 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如清潔阿姨、司機大哥等人員,接觸不到營業密就不得限制。
- 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雇主要規範明確的區域跟禁止從事的工作,並且限於雇主的營業範圍內。且員工未來的求職公司與離職的公司有競爭關係為限。
-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老闆如果沒有遵守這四項規定,他所訂的競業禁止條款無效,且禁止時間最長為兩年,若契約上訂3年,還是會自動縮短為兩年。
前面所說的4要件最重要的為合理補償,此合理補償不得低於原本的月薪的百分之五十。還需足以維持禁止期間的生活所需、所受損失來綜和判斷。而補償的給付方式得約定一次付清或是按月給付。若老闆之後沒依約定補償員工,則競業禁止條款就無效,而不仍拘束員工求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