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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職的認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曠職達一定日數會構成雇主得以不經預告期間而單方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而曠職之定義為何?依勞動部的前身勞委會的函釋認為,曠職就是勞工於應工作日不工作,並且沒有向雇主請假職情形即認定為曠職。也就是說,只要勞工與雇主約定應工作的時間沒去工作,也沒請假,縱然有其他正當也可能認定曠職。實務認為勞工遇有事故而必須親自處理時得事先以口頭或書面請事假,但如果有緊急事故或疾病等情形,得委由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由上述可知曠職的認定即以有無請假為準。值得注意的是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雖可藉由繼續曠職2日或一個月內曠職6日為由解除勞動契約,但依同法第12條第2項,雇主應該在知悉勞工曠職情形時30日內解除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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