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法
新的一年到來,也有一些法律重新修正或是新的法律正式上路,其中跟人民關係最大的就是最工資法的正式上路,本法於去年12月27日公布,於今年元旦正式施行,其立法目的在於,為確保勞工合理之最低工資,提高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水準,促進勞資和諧。而本法的主要規範對象是就是訂定一個審議最低薪資的審議模式及對於雇主未給付最低工資的裁罰方式,以下做詳細的介紹:
本法適用對象及主管機關
要了解最低工資法就須了解本法的適用對象及相關對象,如勞工、雇主、工資及事業單位之定義。
依最低工資法的規定,本法的適用對象為勞工,本法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勞工是指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雇主則是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工資則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事業單位是指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最低工資
最低工資依本法之規定,又可分為每月最低工資及每小時最低工資。其實就是我們日常所說的月薪及時薪,依本法第5條規定,勞工與雇主雙方議定之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那如果雇主開出的工資低於法律規定呢?這是實務滿常發生的案例,這時候依第5條的規定,雙方議定之工資如果低於最低工資,以本法所定之最低工資為其工資數額。以今年最低時薪每小時183元為例,即便勞雇雙方合意時薪只要170元,雇主還是需要給付183元。這規定很理想,但執行成效如何其實要看雇主的良心及行政機關的執行力。
最低工資審議會
前面有說過本法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要訂立一個審議最低工資的審查流程,其審查方式即是由最低工資審議會負責審議,其審議期間除非是行政院不予核定再召開審議會進行審議外,原則為每年第三季召開會議。會議組成之成員由21個委員組成,分別為:
一、經濟部代表一人。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勞方代表七人。
四、資方代表七人。
五、學者專家四人。
上述21人中,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而委員的任期原則是2年,如果有出缺的情形,由於各委員的代表分別由代表不同團體的意見,因此,前面一到四的代表出缺由原推薦機關或團體重行推薦,經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學者專家出缺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遴聘。
最低工資的參考事項
由於物價年年都有波動,每個人的生活開銷也不會年年相同,因此最低工資也需年年調整,而調整的依據如下:
一、勞動生產力指數年增率。
二、勞工平均薪資年增率。
三、國家經濟發展狀況。
四、國民所得及平均每人所得。
五、國內生產毛額及成本構成之分配比率。
六、民生物價及生產者物價變動狀況。
七、各業產業發展情形及就業狀況。
八、各業勞工工資。
九、家庭收支狀況。
十、最低生活費。
最低工資審議會就是參考上列事項來調整最低基本工資,在增加勞工收入的同時盡量減少資方的負擔。而最低工資之審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過半數同意議決。並將議決結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行政院不予核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不予核定函之日起三十日內,再召開審議會進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依前項規定報請行政院予以核定。
最低工資研究小組
本法出現兩個組織會讓人混淆,分別是最低工資審議會及最低工資研究小組,前者的目的就是審議及調整每年的最低基本工資,後者的目的則是研究最低工資審議事宜,其成員有學者專家六人,央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各指派一人,由於增加最低薪資表面下利於勞工,但過度增加不僅會降低企業的國際競爭力,也可能使產業出走或是將物價提升,反而造成勞工生活負擔或是失業風險,因此,最低工資研究小組應於每年四月向審議會提出最低工資實施對經濟及就業狀況之影響報告,並於審議會召開會議三十日前,就前述所列的審議參採資料提出研究報告及調整建議。也就是說,審議會的職權大於研究小組,研究小組比較像是審議會的幕僚機構。
雇主之罰則
如果雇主不依規定來給付薪資,則本法即形同虛設,為了避免此情況發生,本法對雇主有處罰之規定,勞工與雇主雙方議定之工資低於最低工資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雇主或事業單位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單位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如果還是罰不怕,主管機關應公布該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