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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發生時駕駛人之處置

        開車在路上不免會發生交通事故,有時候就算你已盡了注意義務也還是有可能會有人來撞你,或是你因為一時恍神也有可能去撞到別人,當我們發生交通事故也就是俗稱的車禍時要怎麼處理呢?其實法令上對駕駛人發生車禍時,駕駛人之處理方式有規定一定的SOP:

        首先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而此處的是當距離根據車禍地點不同而有不同的規定,若是高速公路適當距離為事故地點後方一百公尺處;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六十公里之路段適當距離為事故地點後方八十公尺處;最高速限超過五十公里至六十公里之路段適當距離為事故地點後方五十公尺處;最高速限五十公里以下之路段適當距離為事故地點後方三十公尺處;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十公里以下之路段適當距離為事故地點後方五公尺處。

        其次如果有人因車禍而受傷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如果不幸車禍有火災之情形,應迅予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上述的救護、減災措施都做完後,雙方當事人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之標繪,於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之事故,得採用攝影或錄影等設備記錄。

        最後通知警察機關,並配合必要之調查。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

        如果違反上述規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如果是無人受傷或死亡之情形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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