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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

        過去常常有工廠發生火災,由於工廠堆放太多易燃物或是危險物品導致火勢蔓延,造成重大傷亡,更有甚者連消防人員也在救災的過程中也一同丟了性命,其中又以去年九月的屏東明陽工廠大火案最讓人記憶深刻,在這場工安意外中共有10人死亡,111人受傷,其中死亡名單中就有4人是消防人員,經過了多次的慘痛教訓,行政院會重於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以此強化工廠負責人重視危險物品申報責任。

        本次的修正條文分別為第28條之14、第31條及第39條,第23條之14為主要修正內容,而第31條及39條是因為配合第23條之14的修正而在文字上所做出的更動,對於工廠負責人的申報義務的規定原本規定在第28條之13,修正後的相關規定挪動道地28條之14,新規定的內容為,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或申報;屆期未改善或申報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

二、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申報期限之規定或報不實。

現行條文對於此類行為的裁罰是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新法將裁罰而度提高到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以按次處罰。由此可見裁罰的額度有所增加,至於成效如何,也要等法律正式上路後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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