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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之通報

        之前有說過雇主除勞基法規定的是由外原則上不得任意辭退勞工,其中勞基法第11條所列歇業或轉讓時、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等五款關於公司營運狀況而資遣勞工的是由如果涉及資遣大量人員時,則雇主須要通報及協商,此規定訂於大量解僱保護法,其立法目的在於為保障勞工工作權及調和雇主經營權,避免因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致勞工權益受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並維護社會安定,等理由而特制定。

當雇主有勞基法第11條之適用又有下列情形時就需要依法通報:

一、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十人。

二、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

三、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

四、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或單日逾八十人。

五、同一事業單位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二百人或單日逾一百人。

        而本法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若在直轄市或縣市為直轄市政府或為縣市政府。通常通報對象為地方主管機關雇主須將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如果企業規模過大而涉及跨區大量解雇時,主管機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或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除了通知主管機關外,雇主還要通知相關單位或人員,此處的相關人員包含:

一、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勞工所屬之工會。

二、事業單位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

三、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

        如果雇主未盡到通報義務,依大量解僱保護法第17條規定,得處以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通知或公告揭示;屆期未通知或公告揭示者,按日連續處罰至通知或公告揭示為止。也就是說雇主不是單純罰錢了事,主管機關得以一直處罰雇主直到雇主履行義務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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