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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有沒有薪水

        在過去一些思想老舊的雇主認為員工在試用期間雇主要花時間讓員工適應工作或是學習工作技能,因此在這段時間有些雇主會不發給薪資或是減免薪資,雇主的這種行為是合理的嗎?

        首先,就勞基法的現行規定並沒有試用期的相關規定,試用期的目的是給予雇主檢視員工能力的機會,在試用期間看看員工的工作表現是否符合公司預期,而後再決定是否雇用該名員工。在這個背景下很多雇主都會認為試用人員還不是正式員工,所以不給予該等人員與正式員工相同的待遇。這時會產生兩個問題,其一雇主到底可不可以定試用期,其二試用期間的待遇是否可以有所減免?

        勞基法雖沒有試用期的規定,但是並不代表禁止雇主訂定試用期,而根據勞動部的見解,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雇主在不違反誠信原則的情形下可以自由的定立一定期間的試用期,而試用期間的勞動條件也可與勞工事前約定,而勞動條件自然也包含勞工的薪資,在此情形下,只有勞雇雙方合意,雇主自然可以不用給予試用人員與正式員工相同的薪資,但仍薪資發給仍需要符合基本薪資之規定,試用員工也同樣受到勞基法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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