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分類Article

職場性騷擾

        最近有則新聞報導,一名女房仲在臉書爆料,在和男同事等待客戶看屋時,不僅遭該名男同事言語性騷擾,甚至將自己的褲子脫下,事後該名女房仲將性騷擾事件報告給公司,但公司卻冷處理,從這則新聞可以探討,當我們受到職場性騷擾時要如何救濟?

向雇主申訴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1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性騷擾,應向雇主提起申訴。也就是說遭遇到職場性騷擾事件,員工可以先向雇主申訴,而雇主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要採取以下措施:

(一)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二)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三)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

(四)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如果雇主在未經過被害人申訴而獲知性騷擾事件時,也有義務為下列行為:

(一)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

(二)依被害人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三)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四)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雇主若不作為之救濟

過去大多數的情形都是被害者向公司反映遭受客戶或同事性騷擾,但公司為了自身的利益不是將案件壓下就是冷處理性騷擾事件,有鑑於此等案件層出不窮,立法者也將這類案件的救濟做出特別規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1規定,受僱者向雇主提起申訴,如果被申訴人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或是雇主未處理或不服被申訴人之雇主所為調查或懲戒結果。被害人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性別平等工作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地方主管機關對於雇主的不作為行為,如果是經由申訴而不處理,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如過是主動發現性騷擾案件而不處理,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而本案被害人敘述自己被男同事強脫褲子,若敘述屬實,則已超過性騷擾的範圍,該名同事已經涉及強制猥褻的行為,被害人自得提起刑事告訴。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