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原因留職停薪無法復職之預告時間
之前有提過,雇主要資遣勞工時需要給予勞工預告期間,也就是說要解僱勞工時須事前告訴勞工,原則上不得直接當日叫勞工直接走人,而預告時間則因年資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上面是一般的情形,雇主需要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的規定給予預告期間,那如果員工在留職停薪期間,雇主有法定原因無法讓員工復職時,如婦女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欲申請復職,但雇主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者。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在此情況下雇主得例外不給予復職,在此情況下,雇主也有給予預告期間之義務,雇主應於30日前通知該員工,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