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通報
台灣的企業型態大多屬於中小型企業為主,由於企業規模不大對於勞資相關的熟悉度也不如大企業,更沒有熟諳法律的部門為其服務,以至於雇主常常會違反勞基法等相關法律而不自知,以資遣通報為例,大多數的老闆要資遣員工,都是直接告知員工特定日期過後不用來上班了,殊不知雇主還有一項資遣通報程序。
資遣通報的目的在於方便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輔導被資遣勞工再就業。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2項之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即是重申此立法目的。
關於雇主資遣通報的法源依據規定在業服務法第33條:「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也就是說雇主要資遣員工時有義務向主管機關通報,且需要在員工離職前10就得通報主管機關。如果雇主未盡到通報義務,等待雇主的就是就業服務法第68條的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應通報的主管機關依同法第6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而第33條明文規定當地主管機關,也就是企業所在之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