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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的交通補助算工資嗎?

        我們之所以努力工作就是為了用勞力來向雇主換取工資,再由取得的工資來滿足自身的日常需求,在資本主義鼓勵人們消費的社會下更是如此,因此,工資之於勞工極為重要,而在法律上,工資的給予不僅影響當下的勞力所得,更會影響加班費、資遣費…等相關權利之計算,由此就可看出工資的重要性,但工資的定義為何?我們作以下的解釋: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的定義,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而平均工資則是第4款,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由上面可知,工資就是指由勞動所獲得之報酬,並不限於「工資」這個名詞,只要具備經常性的給付就屬於工資。那標題所稱的出差的交通補助算是工資嗎?依現行的實務見解認為,由於這類補助金額都不固定,不屬於經常性給與,因此,此類交通補助不算是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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