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制法修法(一)
由於受到政壇與演藝圈性騷擾案件頻傳的影響,再加上媒體的推波助瀾,人民開始關注性騷擾事件的防治,而性騷擾防治法過去亦有諸多不完善的地方,這次衛生福利部基於民意的壓力,特別針對以下問題,如舊法僅規定地方政府應成立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沒有定明如何改善場所以避免性騷、沒有定明如何改善場所以避免性騷、對被害人保護不足、無法有效遏止性騷擾行為等問題做出修正,以下陷就中央政府之義務來做說明: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研擬與審議性騷擾防治政策及法規事項。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各級政府性騷擾防治之執行事項。
三、督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建立性騷擾事件處理程序及協助提供被害人保護扶助事項。
四、培訓性騷擾事件調查處理專業人才。
五、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及宣導事項。
六、辦理性騷擾防治績效優良之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團體或個人之獎勵事項。
七、彙整與統計性騷擾事件之各項資料及建立性騷擾事件電子資料庫。
八、辦理性騷擾防治趨勢及有關問題研究之事項。
九、其他性騷擾防治事項。
遴聘專家諮詢
對於上述應辦理之事項涉及專業認定,因此,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而學者專家與民間團體加起來的代表數量與主管機關代表相比不得少於總人數的2分之1;者諮詢會委員女性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