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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理假

    小美因生理期來身體狀況極度不適,得否向老闆請生理假?如果老闆同意,請假期間薪資應如何計算?

生理假的立法依據

       我國的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對女性生理假有明確規定,乃是基於女性生理上之特殊性,而明定女性受僱者之生理假。起初為免假日太多,影響企業之營運生理假併入病假日數,但此規定會造成女性病假額度將變相減少,嚴重影響到女性受僱者之權益,因此於民國102年作出修正。

每月請假日數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的規定,女性受雇者因生理日導致有難於工作的情形,每月得請1日的生理假。

生理假之性質

       如前所述,最初立法者在訂定此規定時將生理假之性質視為病假的一種,所以條文內容有:「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生理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之語。但新法鑑於會間接影響女性受雇者請病假之權益,所以現行規定為「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也就是說,將部分生理假獨立出來,一年當中超過三日,請到第4日生日假時才得以將生理假併入病假。

薪資計算

       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也就是說,不論是獨立請的生理假(3日內)或是病假性質的生理假(第4日以後)雇主都應該給予請假之人一半的薪資。

 

      本案,小美自然可以因生理不適而無法工作為由向老闆請生理假,但每月以1日為限,請假期間老闆仍要給付小美一半的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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