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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

    性騷擾案件其實充斥在各個職場及領域中,而且性騷擾的態樣不限於刻板印象當中的男性對女性,也有可能是女性對男性或同性間的性騷擾,而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性騷擾的定義有明確的規範。

敵意環境之性騷擾

    此性騷擾態樣是指,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含老闆、主管及同事)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最常見的就是男性對女同事開黃腔、公開討論他人穿著或身材等…。

交換條件之性騷擾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認定方式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規定,性騷擾的認定方式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由此可知,性騷擾與否並非單純由被害人之主觀感受作考量,須由各種因素作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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