墊償制度
在資本主義的社會運作制度下,幾乎做任何事都需要錢,而大多數的人都是利用自己的勞力來換取報酬,當一個人付出勞力後無法得到應有的報酬不僅會造成個人及家庭生計出現困難,更有可能造成整個社會制度的崩解。同理退休金及資遣費制度亦會有此影響力,有鑑於此,我國政府制定了墊償制度,由老闆事先以每月按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萬分之2.5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當老闆經營公司發生問題時,如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勞工因此而被積欠之工資、勞基法之退休金、資遣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可以由該基金先行墊付,而老闆則須要在規定期限內,將墊償基金所代墊的勞工薪資、退休金…等款項,償還給墊償基金。
勞工之優先受償權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墊償基金的來源及給付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
一、前項第一款雇主積欠之未滿6個月之工資數額。
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如果經勞工請求雇主發給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未獲清償時,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墊償;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