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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人之保護義務

僱用人之保護義務

       老王在一間化工廠上班,一日他發現工廠中密封有毒氣體的容器有鏽蝕的現象,容器中的有毒氣體隨時有可能洩漏,他隨即向主管報告,但幾日過後公司都未曾就此事件做出改善,試問老王有何權利得主張?

保護義務

        依民法第483條之1規定,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勞動基準法第8條,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由此可知雇主對於工作本身會侵害員工之身體健康、生命有所危害時有提供預防措施之義務。

員工得主張之權利

         如果雇主並未得到前述民法483條之1及勞基法第8條的義務時,如果雇主拒絕履行時,員工要如何自保?

        首先,如果員工繼續從事工作會帶給自身危險時,得依民法第264條同時履行抗彆權之規定,拒服勞務。拒絕服勞務的期間仍得依民法第487條規定請求報酬。而員工因此受有損害時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若雇主仍堅持不改善時,員工亦得依民法第489條解除契約。

 

本案,老王得依上述之規定,拒絕提供勞務,但仍得請求報酬。或是直接要求解除雇用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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