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小范所經營之公司因受疫情影響虧損嚴重,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只能裁員,老王在小范的公司工作2年,也遭到裁員,試問小范要資遣老王是否需要事先告知老王?
需經過預告之資遣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經同法第11條及13但書終止勞動契約的情況下,雇主皆須事先告知,其情形有: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六、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
預告期間之天數
勞基法第16條關於雇主的預告期間並非固定不變,而是會因為員工的年資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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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資 |
預告天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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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年 |
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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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至3年 |
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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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以上 |
30日 |
在此預告期間內,員工每週有兩日得以找工作為員請假,在請假期間雇主仍應發給工資。
未給予預告期間之法律效果
雇主未依規定期事先預告員工直接資遣員工時,應依勞基法第16條,也就是上述表格之日數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本案,老王的年資已滿兩年,小范除了要符合勞基法第11條或第13條之資遣要件外,資遣老王前需給予其20日的預告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