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
一例一休制度曾在新聞媒體上爭吵過一陣子,但具體內容是甚麼,大多數的勞工可能都不清楚。所謂「例」是指例假日、「休」則是指休息日,勞動基準法第36條即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從這裡可以得知,我們所謂的周休二日即是一天的休息日加一天的例假日所組成。一般人認為:「啊!反正都嘛是放假啦!沒差啦!」但實際上二者的差異攸關勞工自身的權益眾多。
例假日
首先,原則上老闆不得要求員工在例假日期間來工作,只有在勞基法第40條所說,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老闆可要求員工於例假日上班,只要加班1小時就要算整日的薪資,且老闆要事後給予員工補休,而在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後,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由此可知,例假日攸關勞工的健康權,老闆一定得放,就算有例外情形,加班費也會多於休息日,如超過小時候,加班費為2倍。
休假日
休假日則較例假日較彈性,只要在勞工同意的情況下,老闆得要求員工於休息日上班,但一天不得超過12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也就是說一天最多加班4小時。而加班費則是依勞基法第24條,前兩小時依時薪乘以1.34。後6小時則乘以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