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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勢性騷擾

    近幾個月以來從政治圈開始,一直擴散到演藝圈,台灣開始出現幾年前國外出現的#me too運動,隨著被害人站出來揭露自身處境的案例越來越多,在民意的逼迫下,政府再次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其中,權勢性騷擾也是本次修法的重點。

權勢性騷擾的定義

       以往權勢信騷擾的定義規定於性騷擾防治法第21條,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新法則將此規定移至第2條。

       而新的性別工作平等法也特別將權勢性騷擾的定義明文規定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中,行為人利用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機會,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之行為。此修正目的是為了配合性騷擾防治法之修正。

      由此可知,權勢性騷擾即是行為人對被害人有監督、指揮或照顧之權力,利用其上下服從關係,而對被害人所為之性騷擾行為。

罰則

       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者,最高可處60萬元以下罰鍰,而原本犯性騷擾之行為時,除了有上述之行政罰鍰外,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也有刑罰之規定,而新法規定,犯權勢性騷擾罪者,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至於民事求償之部分,依同法第12條規定,被害人可請求損害賠償,屬權勢性騷擾者,法院並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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