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修正(二)
依新法之規定,雇主在接到自身員工所提出的性騷擾申訴時,需要有一定作為的義務,而非直接丟給主管機關處理,此義務有:
(一)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二)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三)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
(四)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雇主知悉後之義務
新法賦予雇主一個新的主動義務,也就是說不須被害人直接申請,雇主在知悉有性騷擾事件時,就需要有一定的作為,如公司傳聞某A會對其他同事性騷擾,雇主知悉後,尚未有人提出申訴前,雇主須有以下之作為義務:
(一)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
(二)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三)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四)協助被害人提起申訴。
從上述的規定可知,新修的性別平等工作法與舊法相比,新法又再次加重雇主的責任與義務。並且對雇主的不作為行為有相關罰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