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修正(一)
由於今年政壇跟演藝圈的性騷擾風暴,激起民眾再次關注兩性性自主權保護,因此立法院近日修正性騷擾防治法與性別工作平等法,而本文重點著重於性別工作平等法,此次的修法除了將性別工作平等法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外,大致可分為四個修正面相,分別為建立公權力介入的外部申訴管道、將處罰對象過大增加負責人之責任、強化雇主防治意識及責任、被害人保護及扶助,以下先就申訴管道作介紹:
主管機關
遭到性騷擾要自力救助之前一定要知悉救助管道,因此,我們必須知道誰是主管機關,依性別工作平等法4條第規定,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申訴措施
現行舊法規定,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新法則規定,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所以,員工遭到性騷擾時同常有內部的申訴管道。
雖然有內部申訴管道,但從今年發生的案例可知,從內部申訴同常有被吃案的可能,因此,新法特別將外部救濟途徑做出更完善的規劃:
如果是公司的最高負責人作出性騷擾行為,要從內部申訴通常無期待可能性,立法者難得也有所認知,在此情形下,被害人得直接向外部申訴由地方主管機關進行調查,如果經主管機關認定,案件有性騷擾的情形,得課以最高100萬元的罰緩。
如果不是最高負責人的性騷擾案件,但是,對於透過內部申訴後,雇主沒處理或是不符雇主調查或懲戒的結果,被害人也可以向外部申訴由地方主管機關進行調查,地方主管機關經調查後,得要求雇主採取必要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