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費
老王在科技公司工作5年,月薪50000元,公司以老王不得勝任工作為由,將其資遣,試問老王可以拿到多少資遣費?
資遣費發給之事由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在此五款情形下,雇主得將勞工資遣,但須有預告期間還要發給勞工資遣費才算合法。
不得領資遣費的情形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資遣費的計算方式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由此可知,工作年資滿1年起就會先有1個月薪資的資遣費,而後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滿一年後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也就是說勞工工作滿一年被資遣,會有1個月的資遣費,滿兩年加半個月、滿三年再加半個月(1+0.5+0.5),即第2年開始後每年都加半個月直到加滿6個月為止。
而平均工資的計算方式則是依勞基法第2條,依離職前6個月之薪資的平均計算。如果年資不足一年則依比例計算,未滿一月則以一個月計算。
而離職年資滿1年以上,還有餘數要如何計算,如年資兩年又1個月,這時候就要以比例計之,也就是說多出來一個月的部分要乘以24分之1(注意是24不是12,因為資遣費之後是滿1年加0.5個月)。
本案,老王離職前平均月薪為50000元,他的資遣費為150000元(50000+4×0.5×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