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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假

    特休假有別於國定假日、休息日、例假日的休假種類,此種休假屬於員工彈性休假的權利,也就是說員工在勞動基準法規定的特休天數內,得以自己的意思自由請假,不須如事假、病假一樣要向老闆說明理由或是提出證明,並且在休假期間內,老闆仍須給付薪水。

特休的計算方式

特休是依照勞工的年資來計算依勞基法第38條的規定如下:

年資

特休日數

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3日

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

7日

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10日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

14日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

15日

十年以上者,

每一年加給一日,加到30日

 

特休的計算制度

從勞基法的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可知特休可分為週年制與歷年制:

週年制是以勞工到公司任職的當日起算,滿6個月就會有3天特休,如甲在民國112年7月1日到職,到113年元旦開始,甲就有三天特休。原則上這3天要在113年的7月1日休完,到113年7月1日甲年資滿1年,他的特休會變為7日,往後特休日的結算都會在每年的6月30日。

歷年制從文義上可知,就是以曆法來作區間的計算方式,案例同上,甲到113年元旦剛好滿半年有3天的特休,也是要在113年6月30日放完,到了7月1日,甲的年資剛好滿1年,原則上要給7天特休,但是,113年已過一半,所以甲在113年會只剩3.5天特休。

特休換錢的計算方式

特休如果沒放完,可以折算成薪資,或是經由勞資雙方協商,得延一年,如果仍沒休完就要折算為薪資。而折算的方式則以月薪除以30來換算成日薪,如甲月薪30000,特休還有3日沒休,若他被資遣、離職、約定年限到了仍沒休完等情形下,甲可以領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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