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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經預告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從勞動基準法第11條可知,只有在5款情形雇主可以解僱勞工,但就算滿足這五款要件,也還是需要給勞工預告期間。而勞基法有沒有規定雇主不需給予預告情間的情形呢?答案是肯定的。

不經預告期間的態樣

雇主得不經預告期間直接將勞工解雇的情形規定在勞基法第12條,共有六種情形: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只要滿足上述六種情形,雇主就可以不經預告期間解雇員工。

需注意的是曠職並非遲到早退,所以雇主不得擅自將遲到早退認定為曠職,如將遲到、早退的時間以8小時為一天,累積6天為計算方式,此情形仍不算是曠職達6日。且曠職不得將例假日、休假日或國定假日算入,如某甲星期五至下星期一接曠職,六日為休假日及例假日,甲的曠職日數為2日而非4日。

 

由此可知,勞基法雖原則上規定要給予勞工預告期,但並非絕對要給予,在勞工有上述行為時,雇主得以直接解僱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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