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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終止勞動契約

老蕭在一家生技公司上班,某日在上班中,他被老闆叫到辦公室,老闆跟老蕭說:「你明天不用來上班了」,且並未告知任何理由,試問老蕭的老闆片面終止勞動契約是否合法?

雇主不得單方面終止勞動契約

原則上雇主不可以單方面與員工解除勞動契約,只有在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或第13條的情形才可以解除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此外,雇主報經主管機關,且主管機關核定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形,也可以在不符合第11條的情形下解約

不得勝任

前述第11條第5款所說的不得勝任,依實務見解認為不只限於勞工客觀上無法勝任工作(如未具備專業之能)也包含勞工主觀上有能力完成,但又表現出擺爛的行為。即使有主客觀情形發生,雇主能應優先對其懲戒、訓練、調職等替代方式,若員工無法改善,才能依第5款解除勞動契約。

 

本案,老蕭得向法院提起確認雙方雇用關係存在之訴,如勝訴了就可以保有原來的工作;反之若是覺得這個爛地方不適人待的,則可向雇主請求資遣費(第14條第1項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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